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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購屋者必看 購屋陷阱知多少? 我的真實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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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發表時間:2009/9/2 下午 03: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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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房屋木柵店  宏駿房屋仲介
從老闆 劉X黎 老闆娘 黃x萍  業務 蔡X如  王x文  李X晴以詐欺  背信等不法手段
欺騙買房子的客戶  請大家小心中信房屋  一點信用也沒有謹防受騙


揭開玉蘭花廣告背後的醜陋──X信房屋仲介購屋陷阱紀實
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在X信房屋木柵店前員工翁姓業務員的介紹下,我與內子認識了X信房屋木柵店蔡姓業務員,他倆人極力推銷座落於捷運萬芳醫院站附近某30年中古屋。倆人向本人與內子表示,該屋鄰近空地已經為某建設公司收購,且建設公司正與該社區住戶商談都更改建的事宜。倆人並以該屋的地點鄰近學校與商圈,深俱自住與投資雙重價值,來說服本人與內子。其間,本人曾當面詢問過兩人,屋主為何要出售此屋? 蔡姓業務員表示由於黃姓女屋主投資股票失利,才有意出售,並且有多組買家有意購買此屋,但因出價尚有些微差距,因而仍在考量中。基於上述的理由,又在貌似中厚老實倆人的親切的帶看下,內子漸為所動而傾向購買該屋,於是交付蔡姓業務員新台幣八萬元整為斡旋金,正式委託蔡姓業務員向賣方出價斡旋。
謊言的開始── 一場荒謬的戲碼
幾經斡旋後,買賣雙方同意以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整成交,於是約定新台幣八萬元整斡旋金轉為為購屋訂金,並於同年七月一日在X信房屋木柵店進行簽約,蔡姓業務員表示因屋主目前不在國內,故請賣方代表──該公司王姓經理與代理人,代為簽約。我與內子不疑有他,於是於七月一日當天一同至木新路該店地址處簽約。
本人與內子到達該店簽約時,X信房屋木柵店內凌姓代書、該公司王姓經理與蔡姓業務員已經在店內等候,凌姓代書並已填妥X信房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大部份資料,賣方黃姓女屋主事先已簽妥該契約內所附之房屋現況說明書一只,擔保該屋無因天然災害所產生的損害,只等買賣雙方簽字。我與內子閱覽該契約內容時,賣方代理人李姓小姐自外抵達該店。閱覽該契約後,我與內子詢問過幾個付款問題,也詢問該屋現況問題,王姓經理都說沒問題。於是雙方出示身份証件,由凌姓代書與該店王姓經理、蔡姓業務員協助下完成簽約,契約書完成裝訂後,本人與內子並無查覺該契約書所附買賣雙方的身份証影本,賣方影本竟張貼該李姓小姐之影本,而非黃姓女屋主本人証件。
簽約後,凌姓代書要求內子(內子為該屋登記所有權人),簽立購屋尾款之本票一只(內子擬以銀行貸款支付購屋尾款),金額新台幣四百   萬元整,內子為求謹慎,並要求凌姓代書於本票影本上註明用途,並約定歸還,內子卻忘了填寫本票之抬頭。
謊言(二) ── 欲蓋彌彰的掩飾
由於該房屋有漏水的情況,內子於簽約前,在翁姓、X信房屋木柵店蔡姓業務員的鼓吹之下,向黃姓女屋主提出借屋裝修的要求,並獲屋主的同意。於簽約後,在X信房屋木柵店翁姓前員工的介紹下認識了幾家裝修業者,在完成比較各家條件後,決定了其中一家來進行裝修工程。該業者旋即進入該屋進行初步的拆除工程,在拆除入口處門粱下方之落地鋁門時,突然上方粱發生混凝土大量剝落,不知情的工人遭剝落混凝土砸傷的意外,上方粱處剝落後「鏽蝕的」鋼筋外露,長度約一米有餘,業者將工人送醫後旋即電話告知翁員此事,並向翁員要內子電話號碼欲通知內子此事,翁員遂趕到現場查看,查看後示意該業者:「不要告知買方此事」。事後竟要求業者以塑膠帆布遮掩該瑕疵處,並指示業者儘速將該處以水泥抹平並砌上磚牆掩蓋。
謊言(三) ── 裝模做樣的現場會勘
本人與內子得知該房屋的瑕疵情況後(該屋除有涼上瑕疵外,亦有拉扯傾斜的現像),第一時間立即電告該公司蔡姓業務員,本人與內子會同該員至現場查看,蔡員亦通知該公司王姓經理前來會勘,王姓經理表示屋主不在。本人與內子當場要求屋主應提出安全鑑定報告以釐清安全與責任問題,王姓經理以電話與屋主聯絡後,表示屋主有誠意解決此事。而後本人見賣方並無積極處理的意思,逕自以存証信函與照片告知黃姓女屋主,房屋有多項瑕疵,請她提出專業鑑定報告,並要求勘驗當日要通知買方到場。
會勘當天,王姓經理仍表示屋主不在台北,但現在人在南部,由他代表屋主出席。會勘時,由內子所委託的工程行業者帶領空手到的建築師(並無攜帶任何儀器或測量工具),至現場各處以目視查看後,並至該屋上方二、三樓同一位置處查看,於相對應位置均有斜向裂痕的修補痕跡,二樓處外牆甚至有長距離之大裂痕。
會勘後,建築師當所有人面前解釋斜向裂痕係由地震所引起的損害所致,內子亦當場詢問是否為裝修時所造成的損害,建築師很肯定的表示該瑕疵應原本就已經存在,而施工拆除該粱下方的鋁門時,所產生的振動將原本覆蓋於該瑕疵處的混凝土帶下掉落。本人亦詢問該屋有「拉扯傾斜的現像」是何原故? 建築師推說傾斜必需全棟測量並測量地基掏空的係數方可知曉。
謊言(四) ── 避重就輕的鑑定報告與指鹿為馬的解釋
會勘後幾日,該仲介公司蔡姓業務員通知內子報告已出爐,屋主也已經回來,要買方至該公司木新路營業處所與賣方協調,本人親至該處與賣方看報告並協商。到達時,賣方由一名劉姓男子自稱為屋主出面,並與該公司蔡員與王姓經理早已到場等候,該劉姓男子手持著鑑定報告,態度囂張地告訴我說:「鑑定報告上面寫著是你們拆除鋁門所造成的損害,我房子好好的交給你們&hellip&hellip我沒有責任&hellip&hellip云云」,我當場要他給我一份副本,劉姓男子說這份報告是我花錢的,才不要給你們一份。後來我又要求至少要給我過目,上面明明寫著是921  331地震是主要原因,劉姓男子竟然可以做指鹿為馬的解釋,而我當場反駁他,現場建築師也肯定表示係由921  331地震所引起的損害所致,當時現場蔡姓業務員與王姓經理皆在現場知悉;不料其二人臉色鐵青,當場竟對此事沉默以對,我感覺事有蹊蹺,於是我以退場結束這場所謂協調會。
謊言(五) ── 令人瞠目結舌的調解會
本人返回家中後向內子告訴協調會的情況後,倆人深感X信房屋木柵店已經失去做為公正客觀第三人應有之立場,因而決定求助公正的第三人,因此向消基會提出申訴與法律協助,消基會義務律師建議我們可要訴訟前,應向該地區公所申請調解,於是我向文山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正式提出調解。調解當時,劉姓男子偕其配偶(黃姓女所有權人)與蔡員與王姓經理出席,仍以強詞奪理的解釋搪塞推托,毫無誠意。會中,劉姓男子並承認其身份,除了是幕後屋主外也是X信房屋木柵店的負責人的身份,亦囂張地自曝該房屋為「公司的房子」、「法院見」等令人瞠目結舌的言論,當場亦有多人知悉。
謊言(六) ──房屋安全交易帳戶失效 助紂為虐的X信房屋總公司
鋼筋外露曝露於空氣中持續氧化,鄰居們也前來關切,而賣方卻仍推卸其瑕疵擔保的責任,本人與內子為此事傷透腦筋,求助無門不知如何是好時,我與內子再次求助於消基會的法律協助,律師建議我們可依先前判例,自應付尾款中先扣除房屋補強的工程款、前黃姓屋主應付之水電費與房屋稅、地價稅後(共新台幣十四萬餘元),再會匯出所餘款項予X信房屋仲介公司之房屋交易安全帳戶中,我們依律師建議,免得因違約而被沒收先前已付之款項血本無歸,待而後釐清責任。渠料X信房屋總公司房屋交易安全帳戶,於收到此筆匯款後竟於匯入後幾個小時後立即任由黃姓女所有權人自該帳戶中提領,並清償其於銀行中之貸款,X信房屋總公司明知此交易標的有糾紛,並未徵得買方同意逕自付款,其所謂「房屋安全交易帳戶」完全破功,對買方完全無保護作用。
謊言(七) ──欲哭無淚  賣方竟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在本人扣除上揭款項前,皆通知對方與諸關係人本人之處理方式,如有異議可提出,怎知對方並無異議,在本人採取上述作為後,某日竟收到台北地方法院來函告知某本票是否為內子所開立? 並應准許持票人進行假扣押。我們所購之屋竟遭法院查封,因本票為「無因票據」所以提出抗告也沒用,才知道凌姓代書受到X信房屋總公司指示竟將其職務所應保管之本票交由賣方,完全沒有事前告知買方並徵得買方同意。
謊言(八) ──如此多的謊言與誤導只為遮掩一個背後大真像
有第三關係人告知本人與內子,此房屋的瑕疵並不止如此,建議我們自行找建築師鑑定傾斜的問題,當建築師於夜間以雷射水平垂直儀在粱柱、牆面上打出參考線時,我簡直不敢相信我的眼睛,傾斜角度竟如此大。還告訴我這只是一樓喔,這房子還有很多地方的粱柱、牆面都是傾斜的。隨後建築師進行測量並計算出傾斜的比例並發報告,報告中指出該屋許多牆面粱柱屬於1:50或1:200的嚴重傾斜,其中1:50在法規中已達到『重建標準』,1:200已超過法規中可容許的誤差範圍甚多,依法令可要求賣方負起賠償責任,最高點與最低點落差高達28公分。並以「對內空間已不適合居住」的結論。
謊言(九) ── 貸款銀行主張未取得第一順位  要我還錢
某日內子突然收到該屋貸款銀行摧收經辦來電告知,該銀行因賣方未予塗銷原本設定,導致銀行竟無法順利取得第一順位債權,質問內子是否將款項付給賣方,後經我們查証才知道賣方以我們所支付之款項清償,但卻不負起其塗銷設定的義務,並侵占應歸買方所有的「他項權利義務証明書與清償証明」,致令買方無法塗銷遭銀行要求還錢。
消費者申訴 ── 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地政處
既然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與消基會都愛莫能助,我們也曾找過文山區某議員尋求協助,議員的助理也很熱心的將我們的資料轉送給台北市消保機關,還將本案列入管考,並轉給仲介業的地方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承辦人很好心的安慰內子說我們的案子並不是最慘的,有人透過仲介買屋給了四百萬(不知道她說的是哪一家仲介?),隔天仲介就拉下鐵門人就不見了。經過他們的了解,承辦人最後給我們的答案竟然是「X信房屋仲介木柵店並無行政疏失」,還說我們主管機關並沒有調查的能力&hellip..你們要向消保官申訴嗎?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真不知道主管機關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難到,到頭來是拿出血汗錢購屋消費者的問題嗎?
自求多福 ── 漫漫自救路
如果不是求助無門,我想任何人都不會想要興訟,走上法律的途徑,但事到如此我們也不得不走上此路。要想打官司,依目前司法制度一、二審是可以自訴,不必委任律師,到了三審才非得要委任律師(法律規定),依我與內子兩個上班族的情況,我們既無法律的專業背景(我想很多人都跟我們一樣吧!),也不熟悉訴訟的複雜程序與書狀,所以律師費的支出再所難免。
惶論我與內子身心所受的煎熬,以我們目前三件官司(刑事與民事)所有的律師費(三審)+反擔保金+擔保金+法院規費+價值鑑定費+瑕疵鑑定費+裁判費&hellip.零零種種加起來要打這個官司,可能要拿出的現金遠超過這個標的物一半以上的金額(隨官司情況改變很難估計)。
凡此種種讓我與內子回想起與對方交涉的期間,X信房屋仲介木柵店王姓經理曾有恃無恐的在電話中表示:「打官司你們打不贏的」,或許這句話正預告著我們的未來嗎?&hell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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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發表時間: 2009/9/2 下午 04: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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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房屋木柵店  宏駿房屋仲介
從老闆 劉X黎 老闆娘 黃x萍  業務 蔡X如  王x文  李X晴以詐欺  背信等不法手段
欺騙買房子的客戶  請大家小心中信房屋  一點信用也沒有謹防受騙


揭開玉蘭花廣告背後的醜陋──X信房屋仲介購屋陷阱紀實
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在X信房屋木柵店前員工翁姓業務員的介紹下,我與內子認識了X信房屋木柵店蔡姓業務員,他倆人極力推銷座落於捷運萬芳醫院站附近某30年中古屋。倆人向本人與內子表示,該屋鄰近空地已經為某建設公司收購,且建設公司正與該社區住戶商談都更改建的事宜。倆人並以該屋的地點鄰近學校與商圈,深俱自住與投資雙重價值,來說服本人與內子。其間,本人曾當面詢問過兩人,屋主為何要出售此屋? 蔡姓業務員表示由於黃姓女屋主投資股票失利,才有意出售,並且有多組買家有意購買此屋,但因出價尚有些微差距,因而仍在考量中。基於上述的理由,又在貌似中厚老實倆人的親切的帶看下,內子漸為所動而傾向購買該屋,於是交付蔡姓業務員新台幣八萬元整為斡旋金,正式委託蔡姓業務員向賣方出價斡旋。
謊言的開始── 一場荒謬的戲碼
幾經斡旋後,買賣雙方同意以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整成交,於是約定新台幣八萬元整斡旋金轉為為購屋訂金,並於同年七月一日在X信房屋木柵店進行簽約,蔡姓業務員表示因屋主目前不在國內,故請賣方代表──該公司王姓經理與代理人,代為簽約。我與內子不疑有他,於是於七月一日當天一同至木新路該店地址處簽約。
本人與內子到達該店簽約時,X信房屋木柵店內凌姓代書、該公司王姓經理與蔡姓業務員已經在店內等候,凌姓代書並已填妥X信房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大部份資料,賣方黃姓女屋主事先已簽妥該契約內所附之房屋現況說明書一只,擔保該屋無因天然災害所產生的損害,只等買賣雙方簽字。我與內子閱覽該契約內容時,賣方代理人李姓小姐自外抵達該店。閱覽該契約後,我與內子詢問過幾個付款問題,也詢問該屋現況問題,王姓經理都說沒問題。於是雙方出示身份証件,由凌姓代書與該店王姓經理、蔡姓業務員協助下完成簽約,契約書完成裝訂後,本人與內子並無查覺該契約書所附買賣雙方的身份証影本,賣方影本竟張貼該李姓小姐之影本,而非黃姓女屋主本人証件。
簽約後,凌姓代書要求內子(內子為該屋登記所有權人),簽立購屋尾款之本票一只(內子擬以銀行貸款支付購屋尾款),金額新台幣四百   萬元整,內子為求謹慎,並要求凌姓代書於本票影本上註明用途,並約定歸還,內子卻忘了填寫本票之抬頭。
謊言(二) ── 欲蓋彌彰的掩飾
由於該房屋有漏水的情況,內子於簽約前,在翁姓、X信房屋木柵店蔡姓業務員的鼓吹之下,向黃姓女屋主提出借屋裝修的要求,並獲屋主的同意。於簽約後,在X信房屋木柵店翁姓前員工的介紹下認識了幾家裝修業者,在完成比較各家條件後,決定了其中一家來進行裝修工程。該業者旋即進入該屋進行初步的拆除工程,在拆除入口處門粱下方之落地鋁門時,突然上方粱發生混凝土大量剝落,不知情的工人遭剝落混凝土砸傷的意外,上方粱處剝落後「鏽蝕的」鋼筋外露,長度約一米有餘,業者將工人送醫後旋即電話告知翁員此事,並向翁員要內子電話號碼欲通知內子此事,翁員遂趕到現場查看,查看後示意該業者:「不要告知買方此事」。事後竟要求業者以塑膠帆布遮掩該瑕疵處,並指示業者儘速將該處以水泥抹平並砌上磚牆掩蓋。
謊言(三) ── 裝模做樣的現場會勘
本人與內子得知該房屋的瑕疵情況後(該屋除有涼上瑕疵外,亦有拉扯傾斜的現像),第一時間立即電告該公司蔡姓業務員,本人與內子會同該員至現場查看,蔡員亦通知該公司王姓經理前來會勘,王姓經理表示屋主不在。本人與內子當場要求屋主應提出安全鑑定報告以釐清安全與責任問題,王姓經理以電話與屋主聯絡後,表示屋主有誠意解決此事。而後本人見賣方並無積極處理的意思,逕自以存証信函與照片告知黃姓女屋主,房屋有多項瑕疵,請她提出專業鑑定報告,並要求勘驗當日要通知買方到場。
會勘當天,王姓經理仍表示屋主不在台北,但現在人在南部,由他代表屋主出席。會勘時,由內子所委託的工程行業者帶領空手到的建築師(並無攜帶任何儀器或測量工具),至現場各處以目視查看後,並至該屋上方二、三樓同一位置處查看,於相對應位置均有斜向裂痕的修補痕跡,二樓處外牆甚至有長距離之大裂痕。
會勘後,建築師當所有人面前解釋斜向裂痕係由地震所引起的損害所致,內子亦當場詢問是否為裝修時所造成的損害,建築師很肯定的表示該瑕疵應原本就已經存在,而施工拆除該粱下方的鋁門時,所產生的振動將原本覆蓋於該瑕疵處的混凝土帶下掉落。本人亦詢問該屋有「拉扯傾斜的現像」是何原故? 建築師推說傾斜必需全棟測量並測量地基掏空的係數方可知曉。
謊言(四) ── 避重就輕的鑑定報告與指鹿為馬的解釋
會勘後幾日,該仲介公司蔡姓業務員通知內子報告已出爐,屋主也已經回來,要買方至該公司木新路營業處所與賣方協調,本人親至該處與賣方看報告並協商。到達時,賣方由一名劉姓男子自稱為屋主出面,並與該公司蔡員與王姓經理早已到場等候,該劉姓男子手持著鑑定報告,態度囂張地告訴我說:「鑑定報告上面寫著是你們拆除鋁門所造成的損害,我房子好好的交給你們&hellip&hellip我沒有責任&hellip&hellip云云」,我當場要他給我一份副本,劉姓男子說這份報告是我花錢的,才不要給你們一份。後來我又要求至少要給我過目,上面明明寫著是921  331地震是主要原因,劉姓男子竟然可以做指鹿為馬的解釋,而我當場反駁他,現場建築師也肯定表示係由921  331地震所引起的損害所致,當時現場蔡姓業務員與王姓經理皆在現場知悉;不料其二人臉色鐵青,當場竟對此事沉默以對,我感覺事有蹊蹺,於是我以退場結束這場所謂協調會。
謊言(五) ── 令人瞠目結舌的調解會
本人返回家中後向內子告訴協調會的情況後,倆人深感X信房屋木柵店已經失去做為公正客觀第三人應有之立場,因而決定求助公正的第三人,因此向消基會提出申訴與法律協助,消基會義務律師建議我們可要訴訟前,應向該地區公所申請調解,於是我向文山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正式提出調解。調解當時,劉姓男子偕其配偶(黃姓女所有權人)與蔡員與王姓經理出席,仍以強詞奪理的解釋搪塞推托,毫無誠意。會中,劉姓男子並承認其身份,除了是幕後屋主外也是X信房屋木柵店的負責人的身份,亦囂張地自曝該房屋為「公司的房子」、「法院見」等令人瞠目結舌的言論,當場亦有多人知悉。
謊言(六) ──房屋安全交易帳戶失效 助紂為虐的X信房屋總公司
鋼筋外露曝露於空氣中持續氧化,鄰居們也前來關切,而賣方卻仍推卸其瑕疵擔保的責任,本人與內子為此事傷透腦筋,求助無門不知如何是好時,我與內子再次求助於消基會的法律協助,律師建議我們可依先前判例,自應付尾款中先扣除房屋補強的工程款、前黃姓屋主應付之水電費與房屋稅、地價稅後(共新台幣十四萬餘元),再會匯出所餘款項予X信房屋仲介公司之房屋交易安全帳戶中,我們依律師建議,免得因違約而被沒收先前已付之款項血本無歸,待而後釐清責任。渠料X信房屋總公司房屋交易安全帳戶,於收到此筆匯款後竟於匯入後幾個小時後立即任由黃姓女所有權人自該帳戶中提領,並清償其於銀行中之貸款,X信房屋總公司明知此交易標的有糾紛,並未徵得買方同意逕自付款,其所謂「房屋安全交易帳戶」完全破功,對買方完全無保護作用。
謊言(七) ──欲哭無淚  賣方竟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在本人扣除上揭款項前,皆通知對方與諸關係人本人之處理方式,如有異議可提出,怎知對方並無異議,在本人採取上述作為後,某日竟收到台北地方法院來函告知某本票是否為內子所開立? 並應准許持票人進行假扣押。我們所購之屋竟遭法院查封,因本票為「無因票據」所以提出抗告也沒用,才知道凌姓代書受到X信房屋總公司指示竟將其職務所應保管之本票交由賣方,完全沒有事前告知買方並徵得買方同意。
謊言(八) ──如此多的謊言與誤導只為遮掩一個背後大真像
有第三關係人告知本人與內子,此房屋的瑕疵並不止如此,建議我們自行找建築師鑑定傾斜的問題,當建築師於夜間以雷射水平垂直儀在粱柱、牆面上打出參考線時,我簡直不敢相信我的眼睛,傾斜角度竟如此大。還告訴我這只是一樓喔,這房子還有很多地方的粱柱、牆面都是傾斜的。隨後建築師進行測量並計算出傾斜的比例並發報告,報告中指出該屋許多牆面粱柱屬於1:50或1:200的嚴重傾斜,其中1:50在法規中已達到『重建標準』,1:200已超過法規中可容許的誤差範圍甚多,依法令可要求賣方負起賠償責任,最高點與最低點落差高達28公分。並以「對內空間已不適合居住」的結論。
謊言(九) ── 貸款銀行主張未取得第一順位  要我還錢
某日內子突然收到該屋貸款銀行摧收經辦來電告知,該銀行因賣方未予塗銷原本設定,導致銀行竟無法順利取得第一順位債權,質問內子是否將款項付給賣方,後經我們查証才知道賣方以我們所支付之款項清償,但卻不負起其塗銷設定的義務,並侵占應歸買方所有的「他項權利義務証明書與清償証明」,致令買方無法塗銷遭銀行要求還錢。
消費者申訴 ── 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地政處
既然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與消基會都愛莫能助,我們也曾找過文山區某議員尋求協助,議員的助理也很熱心的將我們的資料轉送給台北市消保機關,還將本案列入管考,並轉給仲介業的地方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承辦人很好心的安慰內子說我們的案子並不是最慘的,有人透過仲介買屋給了四百萬(不知道她說的是哪一家仲介?),隔天仲介就拉下鐵門人就不見了。經過他們的了解,承辦人最後給我們的答案竟然是「X信房屋仲介木柵店並無行政疏失」,還說我們主管機關並沒有調查的能力&hellip..你們要向消保官申訴嗎?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真不知道主管機關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難到,到頭來是拿出血汗錢購屋消費者的問題嗎?
自求多福 ── 漫漫自救路
如果不是求助無門,我想任何人都不會想要興訟,走上法律的途徑,但事到如此我們也不得不走上此路。要想打官司,依目前司法制度一、二審是可以自訴,不必委任律師,到了三審才非得要委任律師(法律規定),依我與內子兩個上班族的情況,我們既無法律的專業背景(我想很多人都跟我們一樣吧!),也不熟悉訴訟的複雜程序與書狀,所以律師費的支出再所難免。
惶論我與內子身心所受的煎熬,以我們目前三件官司(刑事與民事)所有的律師費(三審)+反擔保金+擔保金+法院規費+價值鑑定費+瑕疵鑑定費+裁判費&hellip.零零種種加起來要打這個官司,可能要拿出的現金遠超過這個標的物一半以上的金額(隨官司情況改變很難估計)。
凡此種種讓我與內子回想起與對方交涉的期間,X信房屋仲介木柵店王姓經理曾有恃無恐的在電話中表示:「打官司你們打不贏的」,或許這句話正預告著我們的未來嗎?&hell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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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







2樓
發表時間: 2009/9/2 下午 04:12:37
[檢舉] [引用]

所以說台北市地政處有用嗎?按照仲介利益團體制定甚麼不動產經業管理條例你認為是為誰量身訂做?問題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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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者







3樓
發表時間: 2009/9/2 下午 04:12:37
[檢舉] [引用]

真的很過分 太誇張了 真的要給他告下去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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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人







4樓
發表時間: 2009/9/2 下午 04:12:37
[檢舉] [引用]

感謝你的經驗分享,我相信有看到這篇文章的,都會心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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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
發表時間: 2009/9/2 下午 04:12:37
[檢舉] [引用]

開一場記者會吧

自己聯絡一下記者或是麻煩當地的議員幫你開一下記者會

直接上電視控訴

TOP
陳安妮







6樓
發表時間: 2009/9/2 下午 04:12:37
[檢舉] [引用]

你的遭遇真的還滿悽慘的耶

碰到這樣的房仲大家真的要自保

我覺得買賣房子這種事真的要很小心很小心

不過

我也想替這家房屋仲介說點話

這麼多的房仲

也是有很好的

就像其他房屋仲介也是出過不少負面的新聞

不過這方面新聞提出來好

也可以給其他像我們這些想買房子的人一點警訊

提醒我們注意小心挑選房仲

TOP
凱莉







7樓
發表時間: 2009/9/2 下午 04:12:37
[檢舉] [引用]

事情都是一體兩面的

大家也不用一面倒的同情消費者

這篇文章已經重複po在很多地方了

第一次看還蠻同情事主的

看了幾次之後就會有點反感耶

然後反而會很同情中信

畢竟之前中信在我心中的印象很好

雖然我也不知道哪一方說的才是真的啦

總之如果事主真的有理的話

就祝福打贏官司喔

TOP
藍義倫







8樓
發表時間: 2009/9/2 下午 04:12:37
[檢舉] [引用]
看完以後真覺得很膩
同意樓上的看法(推推)
我自己跟中信買屋的合作經驗也是很好的
很多事情的真的是一體兩面的
我也是沒有要替誰說話
只是為了大大們的眼睛和心靈著想
來看這篇新聞吧
看完就能中和一下了= =
 
TOP
楊正祥







9樓
發表時間: 2009/9/2 下午 04:12:37
[檢舉] [引用]

我發現大家只要碰到不公平或是不滿的時候都會上網宣洩一下自己的情緒~

但卻很少人會願意分享自己和房仲合作愉快的經驗!

可能是我的個性比較雞婆吧~

想替中信說說話!!

前年我透過中信買了一間小房子

在找中信之前其實我也找過不少仲介看房子

但是不是說我預算太低買不到就是覺得我的要求太多!

讓我當下對仲介有點失望!

最後因為朋友介紹之下認識了中信的營業員

他真的很認真在聽我的需求也知道我的困難點(預算低)

沒想到一個月後他真的幫我找到我理想的第一個家!!

合作過程中也是相當開心的就連之後我結婚還請他來喝喜酒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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鯊魚兄弟







10樓
發表時間: 2009/9/2 下午 04:12:37
[檢舉] [引用]

我猜一下

中信大概會打贏官司

然後網友就會說『哎呀 小蝦米抵抗不了大鯨魚啦』

鯊魚兄弟說『需要我們出動嗎?』

好啦不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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鯊魚兄弟







11樓
發表時間: 2009/9/2 下午 04:12:37
[檢舉]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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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大概會打贏官司

然後網友就會說『哎呀 小蝦米抵抗不了大鯨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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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12樓
發表時間: 2009/9/2 下午 04:12:37
[檢舉] [引用]

我之前也有跟中信房屋買房子ㄉ經驗,合作也滿愉快ㄉ,但是,我相信他們受騙ㄉ經過,畢竟壞人也是很多,她們吃定打官司麻煩,謝謝你把此事上網,將來再有買房子,就有前車之鑑,到法院告她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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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廷







13樓
發表時間: 2009/9/2 下午 04:12:37
[檢舉] [引用]

樓主可能真的運氣比較不好遇到這樣的個案~

還是滿多人和中信合作的相當愉快的阿!

我哥哥就是一個還滿成功的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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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偵探虎男







14樓
發表時間: 2010/6/10 下午 04:46:20
[檢舉] [引用]

爲了避免採入購屋陷阱,看屋時一定要跟著這樣做&hellip

1. 請問可以看一下建造執照嗎?
2. 這是自地自建還是與地主合建?
3. 公設比有多高?
4. 社區內的管理費怎麼計算?
5. 自用面積多少,有沒有包含夾層坪數在內呢?
6. 請問室內平面圖的「樑」和「柱」的位置在哪?
7. 開工日期、完工期限和交屋日期是否在契約中載明?
8. 電梯、廚具、地磚、衛浴設備等建材與設備要在契約中詳註內容與保固期限!
9. 除依法令規定之外,其餘的稅費由誰負擔請也註明於契約中!
10. 仔仔細細審閱契約內容!

看中古屋的時候要注意什麼地方?
 
爲了避免採入購屋陷阱,看屋時一定要跟著這樣做&hellip

1.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查閱所有權人、面積、有無設定抵押權、典權、其他物權、貸款的額度多少等
2.所有權狀上登記的面積是多少?
3.選不同的時間及天候進行多次實地看屋,不但要了解地理環境外,房屋室內的格局、建材及設備均須徹底了解
4.詢問或觀察屋況,避免買到輻射屋、海砂屋、道路預定地、危樓和違建
5.詢問屋主賣屋原因或是向左鄰右舍打探
6.了解房屋有無租賃、使用借貸、無權占有等情事
7.決定要簽內政部版要約書還是付斡旋金,並詢問斡旋金要付多少?
8.嚴密評估價格是否合理?

購屋問題頻傳
有效預防購屋糾紛
先摸清楚房子底細再交屋是絕對有必要的

 

購屋前宜多方探聽

 

購屋問題頻傳,因而鬧上法院申請仲裁或投訴消基會請求調解的案例也經常可見,為了有效預防購屋糾紛,先確認屋況再交屋是絕對有必要的。

在兇殺自殺案件日益增加的今日,凶宅或鬼屋傳說有增無減,諸多屋況以凶宅最容易查證,但欠缺明確法源依據,罰責亦最不完備,即使屋主刻意隱瞞,也往往只有道義責任,而購屋者卻必須承受無止境的精神迫害。從風水論,發生命案地點可能影響個人運勢,加上一般人對兇殺事件有所忌諱,為免造成心中罣礙宜趨吉避兇。而仲介經紀人員如果「刻意隱匿事實」,雖然在刑事上不見得構成詐欺,但是一旦列入契約內,若事後發現為凶宅時,買方若要求解約,絕大多數都可以成立。為避免屋主有所隱瞞,建議買方仍應親自向鄰人或管區詢問清楚標地物的歷史背景。

合法仲介業的正確做法

無論是第一次購屋還是已經是購屋老手掌握看屋4重點
輕鬆買到滿意的房子

您是第一次買房子的新鮮人?或是買賣屋多次的換屋族?
無論您看過多少房子,每看一間房子,都要從大到小、由裡而外地,逐一檢視每一個環節。

看屋注意事項一覽

注意項目 注意重點
選購房屋區域 ﹡購屋預算
﹡上班地點與住家之遠近
﹡交通便利性
﹡學區
﹡生活機能
﹡增值潛力
﹡與親友居住地點之便利性
﹡轉手性
區域環境評估 (離家約三公里) ﹡交通-捷運或快速道路
﹡學校
﹡購物方便性-量販店、超市
﹡公園綠地廣場
﹡銀行、郵局、醫院等
鄰里環境評估(離家約一公里) ﹡街巷道寬度、停車方便性
﹡居家寧適性、左鄰右舍、傳統市場
﹡建物新舊、周圍建築物外觀等
檢視房屋 ﹡大樓管理、清潔、管理費、住戶水準、公設比、停車狀況、出入動線方便及安全等
﹡室內格局、採光、通風、坪數、屋齡、裝修、保養狀況、漏水情形、朝向(避免面風及向雨、評估日曬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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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15樓
發表時間: 2010/6/11 上午 09:27:00
[檢舉] [引用]

事情都是一體兩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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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樓
發表時間: 2010/7/21 下午 07:02:36
[檢舉] [引用]
引用:陳安妮

你的遭遇真的還滿悽慘的耶

碰到這樣的房仲大家真的要自保

我覺得買賣房子這種事真的要很小心很小心

不過

我也想替這家房屋仲介說點話

這麼多的房仲

也是有很好的

就像其他房屋仲介也是出過不少負面的新聞

不過這方面新聞提出來好

也可以給其他像我們這些想買房子的人一點警訊

提醒我們注意小心挑選房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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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樓
發表時間: 2010/7/21 下午 07:03:28
[檢舉] [引用]
引用:鯊魚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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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大概會打贏官司

然後網友就會說『哎呀 小蝦米抵抗不了大鯨魚啦』

鯊魚兄弟說『需要我們出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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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樓
發表時間: 2010/7/21 下午 07:04:13
[檢舉] [引用]
引用:支持者

真的很過分 太誇張了 真的要給他告下去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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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樓
發表時間: 2010/7/21 下午 07:04:49
[檢舉] [引用]
引用:我負責我的言論

中信房屋木柵店  宏駿房屋仲介
從老闆 劉X黎 老闆娘 黃x萍  業務 蔡X如  王x文  李X晴以詐欺  背信等不法手段
欺騙買房子的客戶  請大家小心中信房屋  一點信用也沒有謹防受騙


揭開玉蘭花廣告背後的醜陋──X信房屋仲介購屋陷阱紀實
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在X信房屋木柵店前員工翁姓業務員的介紹下,我與內子認識了X信房屋木柵店蔡姓業務員,他倆人極力推銷座落於捷運萬芳醫院站附近某30年中古屋。倆人向本人與內子表示,該屋鄰近空地已經為某建設公司收購,且建設公司正與該社區住戶商談都更改建的事宜。倆人並以該屋的地點鄰近學校與商圈,深俱自住與投資雙重價值,來說服本人與內子。其間,本人曾當面詢問過兩人,屋主為何要出售此屋? 蔡姓業務員表示由於黃姓女屋主投資股票失利,才有意出售,並且有多組買家有意購買此屋,但因出價尚有些微差距,因而仍在考量中。基於上述的理由,又在貌似中厚老實倆人的親切的帶看下,內子漸為所動而傾向購買該屋,於是交付蔡姓業務員新台幣八萬元整為斡旋金,正式委託蔡姓業務員向賣方出價斡旋。
謊言的開始── 一場荒謬的戲碼
幾經斡旋後,買賣雙方同意以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整成交,於是約定新台幣八萬元整斡旋金轉為為購屋訂金,並於同年七月一日在X信房屋木柵店進行簽約,蔡姓業務員表示因屋主目前不在國內,故請賣方代表──該公司王姓經理與代理人,代為簽約。我與內子不疑有他,於是於七月一日當天一同至木新路該店地址處簽約。
本人與內子到達該店簽約時,X信房屋木柵店內凌姓代書、該公司王姓經理與蔡姓業務員已經在店內等候,凌姓代書並已填妥X信房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大部份資料,賣方黃姓女屋主事先已簽妥該契約內所附之房屋現況說明書一只,擔保該屋無因天然災害所產生的損害,只等買賣雙方簽字。我與內子閱覽該契約內容時,賣方代理人李姓小姐自外抵達該店。閱覽該契約後,我與內子詢問過幾個付款問題,也詢問該屋現況問題,王姓經理都說沒問題。於是雙方出示身份証件,由凌姓代書與該店王姓經理、蔡姓業務員協助下完成簽約,契約書完成裝訂後,本人與內子並無查覺該契約書所附買賣雙方的身份証影本,賣方影本竟張貼該李姓小姐之影本,而非黃姓女屋主本人証件。
簽約後,凌姓代書要求內子(內子為該屋登記所有權人),簽立購屋尾款之本票一只(內子擬以銀行貸款支付購屋尾款),金額新台幣四百   萬元整,內子為求謹慎,並要求凌姓代書於本票影本上註明用途,並約定歸還,內子卻忘了填寫本票之抬頭。
謊言(二) ── 欲蓋彌彰的掩飾
由於該房屋有漏水的情況,內子於簽約前,在翁姓、X信房屋木柵店蔡姓業務員的鼓吹之下,向黃姓女屋主提出借屋裝修的要求,並獲屋主的同意。於簽約後,在X信房屋木柵店翁姓前員工的介紹下認識了幾家裝修業者,在完成比較各家條件後,決定了其中一家來進行裝修工程。該業者旋即進入該屋進行初步的拆除工程,在拆除入口處門粱下方之落地鋁門時,突然上方粱發生混凝土大量剝落,不知情的工人遭剝落混凝土砸傷的意外,上方粱處剝落後「鏽蝕的」鋼筋外露,長度約一米有餘,業者將工人送醫後旋即電話告知翁員此事,並向翁員要內子電話號碼欲通知內子此事,翁員遂趕到現場查看,查看後示意該業者:「不要告知買方此事」。事後竟要求業者以塑膠帆布遮掩該瑕疵處,並指示業者儘速將該處以水泥抹平並砌上磚牆掩蓋。
謊言(三) ── 裝模做樣的現場會勘
本人與內子得知該房屋的瑕疵情況後(該屋除有涼上瑕疵外,亦有拉扯傾斜的現像),第一時間立即電告該公司蔡姓業務員,本人與內子會同該員至現場查看,蔡員亦通知該公司王姓經理前來會勘,王姓經理表示屋主不在。本人與內子當場要求屋主應提出安全鑑定報告以釐清安全與責任問題,王姓經理以電話與屋主聯絡後,表示屋主有誠意解決此事。而後本人見賣方並無積極處理的意思,逕自以存証信函與照片告知黃姓女屋主,房屋有多項瑕疵,請她提出專業鑑定報告,並要求勘驗當日要通知買方到場。
會勘當天,王姓經理仍表示屋主不在台北,但現在人在南部,由他代表屋主出席。會勘時,由內子所委託的工程行業者帶領空手到的建築師(並無攜帶任何儀器或測量工具),至現場各處以目視查看後,並至該屋上方二、三樓同一位置處查看,於相對應位置均有斜向裂痕的修補痕跡,二樓處外牆甚至有長距離之大裂痕。
會勘後,建築師當所有人面前解釋斜向裂痕係由地震所引起的損害所致,內子亦當場詢問是否為裝修時所造成的損害,建築師很肯定的表示該瑕疵應原本就已經存在,而施工拆除該粱下方的鋁門時,所產生的振動將原本覆蓋於該瑕疵處的混凝土帶下掉落。本人亦詢問該屋有「拉扯傾斜的現像」是何原故? 建築師推說傾斜必需全棟測量並測量地基掏空的係數方可知曉。
謊言(四) ── 避重就輕的鑑定報告與指鹿為馬的解釋
會勘後幾日,該仲介公司蔡姓業務員通知內子報告已出爐,屋主也已經回來,要買方至該公司木新路營業處所與賣方協調,本人親至該處與賣方看報告並協商。到達時,賣方由一名劉姓男子自稱為屋主出面,並與該公司蔡員與王姓經理早已到場等候,該劉姓男子手持著鑑定報告,態度囂張地告訴我說:「鑑定報告上面寫著是你們拆除鋁門所造成的損害,我房子好好的交給你們&hellip&hellip我沒有責任&hellip&hellip云云」,我當場要他給我一份副本,劉姓男子說這份報告是我花錢的,才不要給你們一份。後來我又要求至少要給我過目,上面明明寫著是921  331地震是主要原因,劉姓男子竟然可以做指鹿為馬的解釋,而我當場反駁他,現場建築師也肯定表示係由921  331地震所引起的損害所致,當時現場蔡姓業務員與王姓經理皆在現場知悉;不料其二人臉色鐵青,當場竟對此事沉默以對,我感覺事有蹊蹺,於是我以退場結束這場所謂協調會。
謊言(五) ── 令人瞠目結舌的調解會
本人返回家中後向內子告訴協調會的情況後,倆人深感X信房屋木柵店已經失去做為公正客觀第三人應有之立場,因而決定求助公正的第三人,因此向消基會提出申訴與法律協助,消基會義務律師建議我們可要訴訟前,應向該地區公所申請調解,於是我向文山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正式提出調解。調解當時,劉姓男子偕其配偶(黃姓女所有權人)與蔡員與王姓經理出席,仍以強詞奪理的解釋搪塞推托,毫無誠意。會中,劉姓男子並承認其身份,除了是幕後屋主外也是X信房屋木柵店的負責人的身份,亦囂張地自曝該房屋為「公司的房子」、「法院見」等令人瞠目結舌的言論,當場亦有多人知悉。
謊言(六) ──房屋安全交易帳戶失效 助紂為虐的X信房屋總公司
鋼筋外露曝露於空氣中持續氧化,鄰居們也前來關切,而賣方卻仍推卸其瑕疵擔保的責任,本人與內子為此事傷透腦筋,求助無門不知如何是好時,我與內子再次求助於消基會的法律協助,律師建議我們可依先前判例,自應付尾款中先扣除房屋補強的工程款、前黃姓屋主應付之水電費與房屋稅、地價稅後(共新台幣十四萬餘元),再會匯出所餘款項予X信房屋仲介公司之房屋交易安全帳戶中,我們依律師建議,免得因違約而被沒收先前已付之款項血本無歸,待而後釐清責任。渠料X信房屋總公司房屋交易安全帳戶,於收到此筆匯款後竟於匯入後幾個小時後立即任由黃姓女所有權人自該帳戶中提領,並清償其於銀行中之貸款,X信房屋總公司明知此交易標的有糾紛,並未徵得買方同意逕自付款,其所謂「房屋安全交易帳戶」完全破功,對買方完全無保護作用。
謊言(七) ──欲哭無淚  賣方竟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在本人扣除上揭款項前,皆通知對方與諸關係人本人之處理方式,如有異議可提出,怎知對方並無異議,在本人採取上述作為後,某日竟收到台北地方法院來函告知某本票是否為內子所開立? 並應准許持票人進行假扣押。我們所購之屋竟遭法院查封,因本票為「無因票據」所以提出抗告也沒用,才知道凌姓代書受到X信房屋總公司指示竟將其職務所應保管之本票交由賣方,完全沒有事前告知買方並徵得買方同意。
謊言(八) ──如此多的謊言與誤導只為遮掩一個背後大真像
有第三關係人告知本人與內子,此房屋的瑕疵並不止如此,建議我們自行找建築師鑑定傾斜的問題,當建築師於夜間以雷射水平垂直儀在粱柱、牆面上打出參考線時,我簡直不敢相信我的眼睛,傾斜角度竟如此大。還告訴我這只是一樓喔,這房子還有很多地方的粱柱、牆面都是傾斜的。隨後建築師進行測量並計算出傾斜的比例並發報告,報告中指出該屋許多牆面粱柱屬於1:50或1:200的嚴重傾斜,其中1:50在法規中已達到『重建標準』,1:200已超過法規中可容許的誤差範圍甚多,依法令可要求賣方負起賠償責任,最高點與最低點落差高達28公分。並以「對內空間已不適合居住」的結論。
謊言(九) ── 貸款銀行主張未取得第一順位  要我還錢
某日內子突然收到該屋貸款銀行摧收經辦來電告知,該銀行因賣方未予塗銷原本設定,導致銀行竟無法順利取得第一順位債權,質問內子是否將款項付給賣方,後經我們查証才知道賣方以我們所支付之款項清償,但卻不負起其塗銷設定的義務,並侵占應歸買方所有的「他項權利義務証明書與清償証明」,致令買方無法塗銷遭銀行要求還錢。
消費者申訴 ── 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地政處
既然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與消基會都愛莫能助,我們也曾找過文山區某議員尋求協助,議員的助理也很熱心的將我們的資料轉送給台北市消保機關,還將本案列入管考,並轉給仲介業的地方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承辦人很好心的安慰內子說我們的案子並不是最慘的,有人透過仲介買屋給了四百萬(不知道她說的是哪一家仲介?),隔天仲介就拉下鐵門人就不見了。經過他們的了解,承辦人最後給我們的答案竟然是「X信房屋仲介木柵店並無行政疏失」,還說我們主管機關並沒有調查的能力&hellip..你們要向消保官申訴嗎?
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真不知道主管機關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難到,到頭來是拿出血汗錢購屋消費者的問題嗎?
自求多福 ── 漫漫自救路
如果不是求助無門,我想任何人都不會想要興訟,走上法律的途徑,但事到如此我們也不得不走上此路。要想打官司,依目前司法制度一、二審是可以自訴,不必委任律師,到了三審才非得要委任律師(法律規定),依我與內子兩個上班族的情況,我們既無法律的專業背景(我想很多人都跟我們一樣吧!),也不熟悉訴訟的複雜程序與書狀,所以律師費的支出再所難免。
惶論我與內子身心所受的煎熬,以我們目前三件官司(刑事與民事)所有的律師費(三審)+反擔保金+擔保金+法院規費+價值鑑定費+瑕疵鑑定費+裁判費&hellip.零零種種加起來要打這個官司,可能要拿出的現金遠超過這個標的物一半以上的金額(隨官司情況改變很難估計)。
凡此種種讓我與內子回想起與對方交涉的期間,X信房屋仲介木柵店王姓經理曾有恃無恐的在電話中表示:「打官司你們打不贏的」,或許這句話正預告著我們的未來嗎?&hell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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