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發表時間:2011/6/3 下午 04:42:08
不動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
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759條規
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
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我國不動產移轉採「登
記生效要件」,這就是代書(地政士)」存在的原因。
依據土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所
謂絕對效力,係指善意第三人因信賴登記而依法取得之土地權利,任何人不得
主張無效或虛偽詐欺加以推翻,以建立土地登記的公信力。真正的權利人在已
有善意第三人取得權利之新登記後,不得為塗銷登記之請求;而在未有善意第
三人取得權利之新登記前,對於登記名義人仍有塗銷登記請求權。
◎明知訟爭房屋已被查封竟予買受,顯有惡意,其所為登記自難認為信賴登記而為新登記,應不受土地法第43條保護(44台上字第828號判例)
所謂移轉,例如:
1 買賣
2 贈與
3 交換
4 分割
5 合併
6 繼承
因此,當不動產移轉時,必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始發生效力,這是
代書(地政士)及一般民眾應有的法律常識,如此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我是「台中西屯代書」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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